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,实行民主管理,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促进学术发展,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,并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科研处,学术委员会是所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咨询、评议、评审和评定机构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人。学术委员会由所内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,中青年成员应占有相当比例,必要时可在国内外著名专家中选聘名誉委员。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。经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所长聘任。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当届所领导班子同步。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所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 1.审议研究所长远发展规划;参与研究所学科方向和主要研究领域重大项目的战略规划。 2.对重大研究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。 3.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的预审。 4.咨询研究所的科研机构设置。 5.对重要学术活动的内容,主题提供咨询。 6.对学科组的建立、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提供咨询。 7. 定期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,讨论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等问题,向所领导提供咨询服务。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所学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工作制度: 1.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,发扬实事实是,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。对评议过程有保密义务。 2.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,尽职尽责,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。 3. 一般情况下,学术委员会(出席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,会议有效)应将重要事宜的讨论结果,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发全体委员,并由科研处存档备案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 |